2015-02-26 00:58:18
◎熊錦秋
馬年最后一個交易日,*ST二重公告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國機集團擬以2.59元/股的價格,向全體股東發(fā)起要約收購,以終止*ST二重的上市地位。這是證監(jiān)會2014年《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新規(guī)出臺后首家實施主動退市的上市公司。不過筆者認為,主動退市既要確保效率、更要確保公平。
二重重裝在2010年上市,首發(fā)價格為每股8.5元,募集資金20億元;2012年底定增一次,定增價格為每股4.23元,募集資金25億元。但從2011~2013年度,二重重裝連續(xù)3年虧損,且2014年度預計巨虧78億元左右,如2014年度預虧業(yè)績經審計確認,將在2014年度報告公告后進入強制退市程序。即使實際控制人不主動提出要約收購以終止上市地位,*ST二重也可能因4年連虧被強制退市。據(jù)公告,作為*ST二重的實際控制人,國機集團制定本次要約收購方案是“為了維護中小股東利益”。
本次國機集團拋出的要約收購價為2.59元/股,較公司停牌前30個交易日均價2.35元/股(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也為2.35元)溢價10.21%,雖能讓公眾股東稍感慰藉,但卻遠低于二重重裝首發(fā)價格和增發(fā)價格,與2010年創(chuàng)下的市場最高價16.14元相比更是不到其零頭,大多數(shù)公眾股東處于深套狀態(tài),恐怕對要約收購價格有更高的心理企求。
對要約收購價格如何確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等。
很多時候,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沒有買入行為,由此第一款規(guī)定沒有約束意義;確定要約收購價格主要遵循該條款,也即只要要約價不低于公告日之前30個交易日股價平均值,就無需說明是否存在股價操縱、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等,這個價格就被認為是公道價格。
2.59元/股的要約收購價格,無疑可以滿足上述法規(guī)要求,而且不可否認投資者應該承擔公司經營等方面風險。但據(jù)公告,*ST二重退市后,國機集團支持二重重裝在條件具備后爭取重新上市,重新上市就將面臨價值重估。從大股東推動公司上市高價募集資金、大股東在低位要約收購主動退市這一過程來看,假如考慮進將來重新上市這一因素,鑒于公眾股東利益難以避免巨大損失,因此也需要加強保護。
筆者認為,對要約收購價格的規(guī)定,不僅要考慮要約收購公告日之前30個交易日股價平均值,還應考慮未來重新上市可能帶來的估值提升,甚至要考慮到公眾股東的高昂股價成本。這些成本雖然是公眾股東自愿支付,但與上市公司、大股東等一些樂觀信息披露也有一定關聯(lián)。另外,國外的要約收購一般會有競爭性要約出現(xiàn),收購方會不斷提高要約價格,基于此,A股市場也應引入競爭要約機制。
筆者建議,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應當建立余股強制擠出制度,不僅要考慮收購人的收購效率,更要考慮公平。比如是否可以考慮,只有收購人要約收購到社會公眾股的2/3以上,方可使用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強制以要約價格收購全部余下的社會公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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