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04-25 16:02:19
每經AI快訊,4月25日,據(jù)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眾號,上海金融法院4月25日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fā)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袁某、羅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并無資金準備,在后續(xù)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在面對交易所質詢時以過橋資金制作“虛假”存款證明,故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愿。從增持主體、承諾增持金額、市場影響力等角度看,袁某、羅某公開增持承諾信息的披露,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預期產生嚴重誤導,其所主張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諾的抗辯理由明顯不合理,故虛假陳述行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再次,公開承諾人袁某、羅某為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而非金某泰。從信息披露的全過程看,金某泰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亦無證據(jù)證明金某泰明知或應知袁某、羅某存在虛假陳述,故不應承擔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經委托第三方機構損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30.96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0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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