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4-09-04 20:27:34
◎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被告徐翔、徐長江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四位原告分別賠償損失約5.39萬元、85.97萬元、18.28萬元以及6332. 92元,合計金額超百萬元。
每經(jīng)記者 黃海 每經(jīng)編輯 文多
在經(jīng)過多次庭審后,近日,投資者訴“前私募一哥”徐翔、文峰股份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一審落槌。
9月3日晚間,《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從原告代理律師之一許峰處獲悉,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長徐長江被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賠償四名自然人原告投資損失,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jù)了解,庭審當天,徐翔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聘請代理律師,因此法院進行了缺席判決。
9月4日下午,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文峰股份投資者關系熱線,對于公司目前的賠付計劃以及是否有上訴計劃,接線工作人員表示并不清楚。9月3日下午,記者致電與徐翔關系密切的寧波中百,但董秘及證代辦公電話均未能接通。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次案件中共有四名自然人原告,被起訴方包括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四名原告提出了從7萬元到85萬元之間不等的投資損失賠償訴求。
判決書中,南京中院列舉已查明事實,認為徐翔、徐長江互相配合操縱文峰股份股價,共同實施了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應對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徐長江提出其系出于“市值管理”的目的與徐翔合作,不知曉亦未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抗辯意見,法院并未予以采納。
據(jù)青島中院2017年的一審判決書,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長江欲減持(通過徐長江控股的文峰集團、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徐長江、徐翔多次合謀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長江將部分文峰股份股權轉讓給徐翔,控制文峰股份發(fā)布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共同拉升股價實現(xiàn)高位減持套現(xiàn),減持底價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大量減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接盤后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賬戶組通過競價交易連續(xù)買賣文峰股份股票。經(jīng)法院認定,徐長江累計減持套現(xiàn)約67.62億元,盈利約51.49億元,違法所得約34.08億元。
基于已查明事實,南京中院判決被告徐翔、徐長江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四位原告分別賠償損失約5.39萬元、85.97萬元、18.28萬元以及6332.92元,合計金額超百萬元。
據(jù)判決書,文峰股份方面曾答辯稱:“主觀上不存在操縱市場的故意,客觀也未實施操縱市場的行為,亦非刑事判決或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侵權人,文峰股份作為被操縱對象,同樣是受害人。”
經(jīng)審理,南京中院判決文峰股份對被告徐翔、徐長江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文峰股份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9月4日下午,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文峰股份投資者關系熱線,對于公司目前的賠付計劃以及是否有上訴計劃,接線工作人員表示并不清楚,僅表示公司將在需要披露時對外發(fā)布相應公告。
自徐翔2021年出獄以來,當初曾留下“徐翔”痕跡的股票,都表現(xiàn)不太好。
值得注意的是,據(jù)許峰律師透露,此次一審判決采取示范判決模式,涉及四位原告投資者,此前曾向法院提交過操縱索賠起訴材料的其他案件尚需繼續(xù)等待。
談及此次判決背后的意義,9月3日下午,許峰對《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這么說道:“此次投資者訴徐翔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索賠案的民事判決體現(xiàn)了法院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對于打擊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培育投資者信心等均具有重要意義。此外,也會對操縱證券交易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出臺起到一定的參考和促進作用,如果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司法解釋出臺,未來投資者發(fā)起的相關民事索賠也會越來越多。”
據(jù)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已經(jīng)公布,今年4月以來,證監(jiān)會福建監(jiān)管局特連續(xù)在官網(wǎng)發(fā)布5篇相關解讀文章。
許峰表示,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證監(jiān)會也查處了涉及森源電氣、勁拓股份等股票的操縱證券市場案件,并已依法對違法者作出處罰,相關受損投資者如果因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而受損,亦可依法發(fā)起索賠。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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