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04 22:51:11
每經評論員 胥帥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北京高院一則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中珠江)執(zhí)行合伙人楊文蔚的復議申請。因“康美藥業(yè)造假案”,正中珠江被證監(jiān)會罰沒5700萬元,但其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由于楊文蔚是康美藥業(yè)2016年至2018年度(財務造假年份)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是正中珠江的普通合伙人、出具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因此中國證監(jiān)會向法院提出追加楊文蔚為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楊文蔚遂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這一判例對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特別是中小中介機構有深遠影響。
首先,楊文蔚是康美藥業(yè)造假財報的簽字注冊會計師,不僅承受行政處罰,還要承受會計師事務所的無限連帶責任,這在以往并不多見。根據2021年證監(jiān)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楊文蔚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正中珠江責令改正,沒收業(yè)務收入1425萬元,并處以4275萬元罰款,合計5700萬元罰沒款。但正中珠江執(zhí)業(yè)證書被注銷,又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這筆罰款的執(zhí)行成了一個難題。這一難題是新證券法實施以后需要應對和考慮的情況。新證券法通過提高上市公司造假主體的違法成本,夯實中介機構的“把關人”責任。如果把高額罰金比作債務,把中介機構當做償債人。當違法所承擔的后果大大超出了中介機構的承受范圍,中介機構其實相當于事實上的“破產”。但采用合伙制的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這類股份制公司不同,中介機構的“破產”并不能通過尋找重整投資人的債務重整解決。當違法成本超出后果承擔能力,中介機構一旦注銷,高額處罰最后可能無法執(zhí)行。
再者,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中,證券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趨向常態(tài)化。面對中小投資者的巨額償付,中介機構是否能足額償還?若不能償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判決后的執(zhí)行又是麻煩事。“康美造假案”作為國內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成功案件,2021年已被裁定向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24.59億元。其中,13名主要負責人承擔35%以內的清償責任;正中珠江、楊文蔚與康美藥業(yè)原實控人馬興田等人一起承擔剩下的最少65%連帶清償責任。楊文蔚面臨雙項債務,若其個人清償能力不足,債務又將如何化解?
其次,此次判例參考了《合伙企業(yè)法》第五十七條中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yè)債務的情形,特殊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正中珠江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楊文蔚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在A股的中介機構中,會計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是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若后續(xù)出現類似“康美造假案”,審計機構對上市公司造假承擔的責任一點不比控股股東、高管輕。
受此影響,A股中介機構原有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模式或許會發(fā)生變化。更重要的是,高額違法成本導致中介機構不能有一丁點的松懈和馬虎,財報、內控審查會變得更加嚴格。對有問題的小市值企業(yè),簽字注冊會計師不敢僅僅簽字走流程,而是恪盡職守,指出財報里的問題,出具更多的“非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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