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2-07-25 10:49:07
每經(jīng)編輯 畢陸名
關于員工辭職,聽說過公司賠償員工錢的,至于員工賠償公司錢的倒是少見。由于工作崗位不一樣,員工辭職后還得賠償公司的損失,比如說民航飛行員。
日前,記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某航空公司一名機長因辭職被要求支付1066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其支付210萬元,來看看是怎么回事。
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至2008年期間,林某某(1986年11月28日出生)由公司公司出資予以培訓,進入飛行學院學習,畢業(yè)后,林某某至公司處從事飛行員工作。2008年9月,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在乙方賠償完畢給甲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后,方可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后續(xù)林某某在公司處工作,經(jīng)歷了初始培訓、各種機型的改裝培訓和后續(xù)培養(yǎng)、復訓等過程成為機長。
2020年10月29日,林某某提出辭職申請。公司對此表示,根據(jù)飛行員的培養(yǎng)規(guī)律,飛行員一般要先在航校進行本科學習,到航空公司后先要接受2個月以上崗前訓練和改裝,合格后再進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駕駛訓練,之后進行第二駕駛考核。隨后,還有第一副駕駛、正駕駛培訓和考核等多重關卡,然后才能考機長。實際培養(yǎng)一名飛行員,周期大都在十年以上。此外,飛行員每年還要參加特殊情況、特殊天氣等方面的訓練,每年復訓以及氣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如飛行員改飛其他機型的,還需要進行改裝培訓。這一長期的系統(tǒng)培訓過程決定了飛行人員的培訓費用高得驚人。航空公司培養(yǎng)一名機長,最少需要花費600萬至800萬元。
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林某某向公司支付培訓違約金人民幣533萬元并支付培訓費人民幣53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培訓費,林某某認可公司提交的飛行記錄簿,該飛行記錄簿顯示,林新篇參加了公司為其安排的培訓活動。同時,考慮到飛行員具有專業(yè)性及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yǎng)過程及持續(xù)的能力保持過程,故林某某在公司多年擔任飛行崗位,在此過程中公司必然對其進行過持續(xù)不斷的培訓并支付了相應培訓費用。因此,林某某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公司的培訓費損失。
一審法院根據(jù)現(xiàn)已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時間、林某某工作經(jīng)歷等情況,并參照民航業(yè)培訓費的一般標準,酌情確定培訓費損失。公司在提出要求林新篇支付培訓費損失的同時,另行要求林某某支付違約金,綜合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在一審法院支持公司培訓費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對其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林某某支付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訓費210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執(zhí)行;二、駁回林某某的訴訟請求;三、駁回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林某某與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故進行上訴。
二審中,雙方并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結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林某某是否應當支付公司培訓費,如果應當支付,培訓費用應當如何確定。
二審法院指出,林某某于2008年9月25日入職公司,擔任飛行崗位,在進入公司工作期間,公司必然對其進行過持續(xù)不斷的培訓并支付了相應培訓費用。林某某亦認可公司提交的飛行記錄簿,該飛行記錄簿顯示,林某某參加了公司為其安排的培訓活動,故林某某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由于公司未能提交充足的實際支出培訓費的原始憑證,因此二審法院對公司所主張的培訓費支出數(shù)額無法準確核實并作進一步確認,結合本案事實并參考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規(guī)定,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林某某應支付公司培訓費210萬元并無不當。林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證據(jù)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林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5006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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