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2-04-27 16:09:24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賀海洋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事實認定清楚,判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每經(jīng)記者|楊建 每經(jīng)編輯|何劍嶺
圖片來源: 攝圖網(wǎng)_500730020
近期市場出現(xiàn)的下跌使得私募機構旗下產品凈值下滑,連許多私募大佬都排隊道歉,甚至有百億私募和渠道協(xié)商調整產品止損線。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投資人賀海洋在2018年5月15日認購了北京泓實資產旗下的睿興十號私募基金100萬元。2019年5月13日,泓實資產發(fā)布關于睿興十號基金清算公告,而賀海洋收到的該基金清算款卻只有1.855萬元。最后投資人把泓實資產及托管券商中信建投證券告上了法院。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期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有投資人花100萬元買的私募產品,清算后卻只剩下1.8萬元了。一氣之下,投資人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27日,賀海洋與北京泓實資產、中信建投證券簽訂了基金合同,購買泓實資產睿興十號私募投資基金,為期12個月?;鸷贤s定以賀海洋為投資人,泓實資產為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證券為基金托管人,三方建立基金合同關系。2018年4月27日,賀海洋向案外人睿興十號基金的代銷機構深圳盈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支付認購資金100萬元?;饦I(yè)協(xié)會數(shù)據(jù)顯示,該產品為證券私募產品。
2018年5月15日,泓實資產為賀海洋出具睿興十號基金投資確認書,確認投資起始日2018年5月15日,投資期限12個月,認繳出資額100萬元,實際繳付日2018年4月27日。
2019年5月13日,泓實資產發(fā)布關于睿興十號基金基金合同終止及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宣布自基金終止日2019年5月14日的次日起,基金進入清算程序。賀海洋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盈信公司支付的睿興十號基金清算款僅18552.64元,一怒之下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指出,之前賀海洋起訴盈信公司、泓實公司、中信建投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一案(前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賀海洋所參與的涉案睿興十號基金具有較高風險,在基金正常運行狀態(tài)下亦存在損失本金的可能,賀海洋對此系明知。故賀海洋要求泓實資產返還剩余投資本金并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賀海洋不服該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過也被駁回,維持原判。
對于100萬投資私募只剩1.8萬的尷尬,有業(yè)內人士指出,這就是私募產品設立止損線的重要性。建泓時代投資總監(jiān)趙媛媛告訴記者,私募止損線是風險控制最重要的閘門,是投資者利益的根本保障,但它同時也是違背投資規(guī)律的。長期來看低買高賣的策略才能戰(zhàn)勝市場,但絕對收益型產品的風控規(guī)則一般是倉位和凈值正向相關,對大部分把握不好初始倉位的投資經(jīng)理而言,這意味著高買低賣。
私募排排網(wǎng)財富研究部副總監(jiān)劉有華表示,私募產品設置止損線還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對投資人的一種保護,而且止損線如果設置合理,也并不會對私募管理人操作帶來多大的影響。私募產品設定止損線的最終目的是在把客戶承擔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之內的同時,又不影響私募管理人實際的操作。但有時候市場風險是不可控的,一旦產生極端性行情,私募產品如果風控不到位而觸碰到了止損線,后期止損線就會限制到私募管理人的操作空間。
在上訴被駁回之后,賀海洋向法院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提供泓實資產睿興十號私募投資基金合計11項相關文件及信息。賀海洋認為,泓實資產作為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向投資人披露基金合同及相關的規(guī)定事項,中信建投作為托管人有義務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賀海洋有權要求泓實公司與中信建投公司向賀海洋提供案涉基金相關材料及信息。
賀海洋認為,泓實資產與中信建投證券怠于履行上述合同義務與法定義務,賀海洋多次向泓實資產與中信建投尋求溝通,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但泓實資產與中信建投從未向賀海洋披露過基金的任何應披露信息。為此賀海洋向證監(jiān)會北京監(jiān)管局進行舉報和投訴,證監(jiān)會北京監(jiān)管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賀海洋作出答復,表示已經(jīng)關注到泓實資產的風險情況并向相關部門進行了通報。
被告中信建投辯稱,不同意賀海洋的訴訟請求,因為賀海洋主張的訴訟請求與泓實資產有關,應由泓實資產向賀海洋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已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履行了復核職責,公司對此不負有向賀海洋披露的法定和合同義務,公司還對此負有保密義務。另外中信建投認為,賀海洋提起本案訴訟,均以泓實資產和我公司存在違反基金合同的行為作為依據(jù),而前案訴訟案相關的法院已經(jīng)做出判決,駁回了賀海洋的訴訟請求,而本案構成重復起訴,應裁定駁回賀海洋的起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北京泓實資產向原告賀海洋披露向基金業(yè)協(xié)會提供的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間的泓實資產睿興十號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報告,以及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yè)績報酬、基金所涉的關聯(lián)交易事項;另外還包括經(jīng)過被告中信建投證券進行財務數(shù)據(jù)復核后的基金季報和年報。
賀海洋不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賀海洋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事實認定清楚,判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5月28日,基金業(yè)協(xié)會發(fā)布公告,稱泓實資產存在異常經(jīng)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fā)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xié)會將注銷泓實資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shù)據(jù)庫。另外協(xié)會還要求,泓實資產應當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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