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1-03 19:10:55
每經編輯 趙慶 何小桃
借名買房,房子應該算誰的?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最近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本應是相親相愛的姐弟兩人,卻因“借名買房”一事對簿公堂。姐姐認為房子是她買的,只是借了弟弟的名字,弟弟認為房子就是自己的,是父母為其購買的,那“借名買房”的事情真實有效嗎?房屋的所有權又歸誰呢?法律對此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弟弟的名字,姐姐的錢
阿梅與阿榮是姐弟。2008年,已經有兩套房的阿梅看中白云區(qū)某小區(qū)的一套房,便以現(xiàn)金方式向前業(yè)主支付了定金4.37萬元。
阿梅表示,因當時弟弟阿榮剛參加工作,且是集體戶口,經與父母、阿榮商量之后認為以阿榮的名字購買房子,既可以解決弟弟落戶、后續(xù)結婚生子問題,又可以解決因限購政策無購房資格問題。
于是,在口頭征得阿榮同意后,由阿榮與前業(yè)主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為82萬元。
2010年9月,房產過戶登記至阿榮名下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但房屋的首付款、稅費及2013年4月前的房貸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貸則由阿榮自行償還。
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將房屋給阿榮,阿梅堅決不同意,認為只是借阿榮的名字買房,房子是自己的,僅同意給父母養(yǎng)老居住。此后,父母又建議將房屋給阿榮,并由阿榮實際償還房貸。
2020年5月,姐弟雙方矛盾激化,阿梅訴至白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阿榮將產權過戶登記至其名下,并協(xié)助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涂銷手續(xù)。
阿梅:
父母長期無工作和收入來源,基本沒有積蓄,購買房屋時阿榮剛參加工作收入較低,2013年之前的物管費、水電煤等費用都是我繳納的,且辦理銀行貸款時預留的電話也是我的手機號。所以,這房屋的所有權應歸我所有。
阿榮:
不同意阿梅的訴請,雙方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房屋是父母為我購買的,因阿梅熟悉購房流程才委托她辦理購房手續(xù),我是房屋的實際產權人,且房屋已登記在我名下。且阿梅當時對我以及父母負有一些債務,部分款項等于是阿梅的出資來抵償所負的債務。阿梅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產權登記存在錯誤的情況下,不能主張房屋過戶手續(xù)。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法院:不認定為借名買房
法院認為:
阿梅主張其是借用阿榮的名義購買房屋,并提起訴訟,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以證實雙方已明確約定房屋是借用出名人即阿榮的名義購買,所有權仍歸屬實際出資人即阿梅所有。
本案中,雖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關稅費,并償還了部分房貸,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并未證實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阿梅與阿榮系姐弟關系,雙方之間具有較密切的親屬關系,家庭成員之間為家庭日常生活或一方幫助另一方有資金往來、經濟資助應屬正常,阿梅提交的證據(jù)未能證實雙方在購房時已經達成借名買房的合意,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屬于親屬之間基于個人感情或者親情而資助、贈與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買房的書面協(xié)議或其他證據(jù)證實其主張的情況下,其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阿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阿梅沒有提起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實踐中,由于購房資格限制、逃避債務等原因,借名買房的情形十分常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中均對不動產登記及效力作出了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夠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才具有發(fā)生物權變動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信力。
因此,借名買房的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借名買房協(xié)議,只在其內部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而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不能據(jù)此認定借名人是不動產物權的所有權人。借名人可依據(jù)債權請求權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而非基于物權請求權,兩者有所區(qū)別。
同時,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法律,切莫通過借名買房鉆空子,規(guī)避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或違規(guī)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更要充分認識借名買房的風險,防止貪圖眼前利益,最終得不償失。
每日經濟新聞整理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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