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01:17:23
◎吳福明(上海社科院經濟所博士)
所謂土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為信用工具而產生的一種長期融資制度,它包括農地金融與市地金融兩方面。土地金融的核心是通過建立土地銀行來發(fā)行土地債券,將不能流動的土地等不動產變成可以流動的資產,從而完成傳統的土地經濟社會向現代貨幣經濟社會轉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化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賦予了農村土地的金融屬性,為新一輪土地改革指明了方向。長期以來,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導致農村資源單向流向城市。農村資金大規(guī)模流向城市,內源性金融嚴重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農地不能像市地那樣來抵押。
新一輪土地改革將在一定程度上賦予農地的發(fā)展權與融資權。土地改革、農民財產權的落實與農業(yè)經營規(guī)?;x不開長期、低利的政策性土地金融的支持,需要大力發(fā)展土地間接金融,并探索各類土地直接金融工具。
首先,構建以政策性土地銀行為支撐、土地股份合作社為基礎的多層次土地金融機構。
其一,適時建立國家層面的中央土地銀行,發(fā)行土地債券來支撐土地金融業(yè)務。
目前,傳統農村金融體系正面臨挑戰(zhàn),農地金融正在摸索之中,其組織結構正自下而上推進。各地基礎組織的土地銀行與土地合作社風起云涌,而商業(yè)性金融機構很少涉及農地金融貸款,且利率較高。顯然,農村需要長期、低利的資金供給,這與商業(yè)銀行以盈利為目的的工商貸款相悖。土地金融需要政策性土地銀行來實施。
此外,隨著農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經營權能得以抵押,農村數十萬億存量資產將得以盤活,如何管理這筆資產,平衡各方利益。只有國家層面上的土地銀行才能擔當此任。
為此,筆者建議將現有相關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重組,設立中央土地銀行,并在重要農業(yè)產區(qū)設立分行,使之成為各類基層土地銀行等土地金融組織的最后“貸款人”與農村土地金融的管理人。中央土地銀行可以通過發(fā)行土地債券融通長期、低成本的資金用于土地金融貸款。
其二,規(guī)范現有的土地合作社與所謂的各類土地銀行,將之改造成農村基層的土地金融機構。目前,無論土地合作社還是土地銀行行政色彩濃厚,多半為土地流轉的中介,其金融化程度不高,封閉性與區(qū)域性色彩濃厚。合作社之間的聯合程度不高,抗風險能力差。土地銀行主要從事土地的存貸業(yè)務,與真正意義上的土地金融組織還有相當的距離。
其次,完善有關法規(guī),創(chuàng)新直接土地金融工具。目前專業(yè)信托公司已在安徽宿州與江蘇無錫推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農地信托流轉不僅是土地制度的創(chuàng)新,也是經營體制的創(chuàng)新,有利于促進農業(yè)的規(guī)模經營與集約經營,便于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國家土地政策的順利實施。同時,承包地入股在探索20多年后也出現了新的特點,無論是農地信托還是農地使用權入股,他們都是農村基層探索的有中國特色的直接土地金融工具。對拓展農村金融,服務農村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于相關法規(guī)不完善,此類創(chuàng)新在實際運作中存在不少困惑與風險。為此,國家應盡快修改與完善《土地法》《擔保法》《物權法》,在此基礎上制定《農地信托法》,建立農地信托登記制度,并明確農地入股中相關法規(guī)及其實施細則,以維護入股農民的權益。
最后,發(fā)展農地評估、擔保與保險等土地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穩(wěn)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為做實農民土地財產權提供了基礎,當前,有關部門應盡快推動農地確權進程,提高權屬登記與發(fā)證工作效率。目前各地土地流轉中介很多,但層次不高,有關土地估價、擔保及其保險的人才奇缺,農村土地交易所、物權擔保公司等只在少數地方存在,大部分地區(qū)此類機構缺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地金融的發(fā)展。所以,有關方面應當加快土地金融及其相關業(yè)務人才的培養(yǎng),鼓勵平臺中介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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